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被质押。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不动产的处置权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金融抵押借贷或民间抵押借贷中,抵押物的处置权有其特殊性,对出借人而言,常有的误区是,认为只要就借款人的财产设定了抵押担保,即便借款人到期还不了款,也可轻而易举直接通过抵押财产变现而获清偿,但殊不知,抵押物即使没有灭失、贬损,抵押权的实现也并非一定万无一失。
一、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担保时,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而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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