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时间是1985年。《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小专利”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
1、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 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3、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 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 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4、专利应包括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 进专利、增补专利和补充证书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