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不含独立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京外“211工程”师范院校以及全国24所省属师范院校(名单见附件2)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学历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符合北京市进京落户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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