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1)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2)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3)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
(4)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专政和民主
三、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国家意志性:就每一位公安民警而言,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公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3)强制性:特殊强制性,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
(4)专属性:公安机关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特征,即权力行使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
(5)单向性: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四、我国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内容
(1)统一领导。首先,全国的公安机关都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地方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是指中央或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同级党委的领导。
(3)条块结合。是指公安机关不仅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4)以块为主。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条”和“块”的双重领导时,以接受“块”的领导为主。即以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为主,主要体现在人事、 经费等方面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与管理,公安部及上级公安机关主要对公安业务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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