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正在服役的消防队员编制是占的军队编制,因为武装警察部队是地方部队。
消防救援行为的法律性质 消防救援行为是指消防部队参加处置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灾害、事故时的救援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及优势,积极营救急需救助的人员,努力消除险情,控制灾害发展。 消防救援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其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
消防救援行为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行政救助行为。所谓行政救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助在对象和内容上都具有特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上也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