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高原条件兵,指的是只要所在的地区人武部门有高原地区部队的接兵指标政审合格体检过关的都有可能分配到高原地区服役。
高原条件义务兵是特别优待对象,特别优待政策包括给予特别优待金。既凡参军入伍的高原条件义务兵除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外,每人每年增发特别优待金不低于1万元。
对于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将当年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给其家属。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转士官、无军籍职工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义务兵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则取消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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