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比如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二是表示有抱负、志向高远的人。
“烈士”的评定标准: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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