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交警大队和消防支队属于市公安局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可以向省公安厅的交警和消防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的一个法定手段,因此在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原则上是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原级管辖为例外。按照行政复议法律的规定: 1. 两个上级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 一个上级机关:①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②国家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③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④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3. 省部级单位,自己做自己的复议机关。【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级指的是国务院部门,包括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复议中若具体行政行为是上级批准的则批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

1、两个上级机关

(1)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

(2)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一个上级机关

(1)被申请人:省级以下政府;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2)被申请人:国家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3)被申请人:政府派出机关;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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