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 债权让与自通知到债务人即发生效力,行为人转让多人的,以通知债务人的为准;都通知债务人的,按照时间确定,先告知的获得债权让与的效果。

3.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 债权不得转让情形: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 债的法定转移是指债权、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无须债权人的同意。主要包括:①代位求偿权(如财产保险合同之代位求偿权;担保人对债务人);②继承;③买卖不破租赁;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7.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重点: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等知识点。

考情: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考试中必考的内容,近两年来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考查的重点,即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可以转让,转让要经过哪些步骤,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或是只需要通知即可。考试中通常会给出一个例子让考生判断谁来清偿债务或向谁清偿债务,其实质是考查债权转让或债务转让是否有效,客观题考试中考查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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