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是依宪治国的标准概念)。
2、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审查和备案工作,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禁止地方发放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3、确定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凡经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进行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在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重大立法问题向党报告,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2、健全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体制,加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立法作用。
3、改进政府的立法制度,完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起草功能。
4、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立法,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或由第三方参与起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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