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执行人享有监督权、知情权。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限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
7、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
8、七件大事一致同意——改名、改地、改范围,处分无形资产、不动产、他人担保、他人管理。
9、竞业行为——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重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是合伙企业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包括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伙决议、合伙人行为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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