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14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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