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分别担保不同的债权,称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故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题中,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应劣后于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享有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劣后于丙的质权。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为丁乙丙甲。故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