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正确答案 A,D
A、B、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本案中,双方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垃圾短信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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