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1、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非复议前置案件,可以直接起诉。

2、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3、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5、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可以委托代理人1至2名。

6、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是由行政机关负担,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决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8、被告以信息与申请人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9、如果内容或形式不当的公开行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10、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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