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2、回避的理由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査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3、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指令回避(公检法的办案人员),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如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
4、回避的期间:刑事诉讼任何阶段
5、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2)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6、回避决定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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