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的死刑发回重审的,可以发给复核法院。 如果死刑的一审法院是省高院,那么上诉法院和复核法院分别是哪个法院?
【答案】如果死刑的一审法院是省高院,那么上诉法院是最高院,最高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立即生效,无需复核。
2.问题:如果基层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有错,基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那么二审开庭时,基层检察院能否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答案】这里对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应当是由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即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高检规则》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3.问题:如果在二审中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时候,二审法院应该如何裁判呢?
【答案】如果在二审中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时候,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对于二审法院其实存在两种方式,一个是直接改判,一个是发回,如果是直接改判,其实对于该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只存在一次审理,如果加重了被告人刑罚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二审的受审的诉讼权利,因此一般而言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时候,属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问题: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吗?
【答案】应当开庭,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问题: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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