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经知》知识点:公司设立之股东

法考《商经知》知识点:公司设立之股东,第1张

法考《商经知》知识点:公司设立之股东

1.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无限人也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当然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做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注意:无限人不能担任董监高。

2. 股东资格的证明需综合各种要素来总和判断:原始或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元素→基础证据;股东名册→推定证据;商事登记→对抗证据。

3. 股权因股东自主转让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转让的,当股东名册发生变更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但是未经商事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4. 一股二卖的,二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5. 代持协议

(1)代持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

(2)纠纷处理

①实际投资收益→实际出资人。

②隐名股东显名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变更相关文件资料和登记。

③名义股东以转让、质押等形式处分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该部分要注意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区别是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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