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宣告附条件不起诉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答案】宣告之日与决定之日不一定是同一天。一般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然后再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以及监督考察规定。
2.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还是向最高检察院批准?
【答案】是经最高院核准不是批准,法律依据为《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问题: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请复议还是上一级检察院?
【答案】同级复议,上级复核。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问题: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均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吗?
【答案】刑诉中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是可以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后两者是要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之所以规定检察长一人就可以决定,是因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法定的。
5.问题:检察院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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