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公司出成立时,发起人以股权出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以股权出资需满足的条件为,(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2. 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足与出资不实如何区分?

【答案】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与出资不足的主要区别如下:一、产生本质不同 1、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二、目的不同 1、虚假出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三、行政责任不同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问题: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吗?

【答案】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才会加速到期。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 问题:出资不实需要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案】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1)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问题:怎么区分抽逃出资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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