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和具体规定

1. 行政许可要求具有外部性,因此①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某项请示予以审查批准的行为;③行政执法人员的内部执法资格认证,不属于行政许可。

2. 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证明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许可。

3. 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别许可、认可、核准、登记。企业的设立登记、生猪屠宰检疫、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认证等属于行政许可。

4. 限期限的行政许可,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许延续。

5. 有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比如采矿证。

6. 经常性许可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7. 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8.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省规章可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9.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条件: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10.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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