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民法典规定了五类监护,分别是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那实务中出现的委托监护是属于哪种呢?关于委托监护有什么规定吗?
【答案】监护的类型包括法定监护(民法典第27、28条)指定监护(民法典第31条)、协议监护(民法典第30条)、遗嘱监护(民法典第29条)和意定监护(民法典第33条)。这几种类型都是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监护类型。 委托监护属于监护的一种,但不是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一般是指将被监护人委托给第三方(比如学校、医院等)进行监护,但是,监护人依然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学校、医院)。发生侵权行为一般依然由委托方(监护人)承担责任。
2.问题:16岁以下儿童收到的压岁钱以及过生日收到的礼金,是否属于儿童的个人财产?监护人是否只是代为管理?
【答案】属于个人财产,监护人只是代为管理,不得随意处分。 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若其兄姐也是未成年,那么其兄姐能成为监护人吗?
【答案】法定监护里的兄姐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达法定年龄,不能成为监护人。
4.问题:意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民法典第30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协议监护仅存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
民法典第33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提前设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