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债务人财产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债务人财产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债务人财产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债务人财产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破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答案】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加油同学 附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 问题: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怎么区分?

【答案】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简而言之破产债权就是为了单个债权人利益的普通债权,而公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优先债权。

3. 问题: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关于债务抵消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 问题:请解读一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5条【优先受偿权债权的抵销】?

【答案】我们举例说明这个法条:甲公司在破产前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并将甲公司名下价值100万的房产抵押给乙,乙公司取得债权A,A就是法条中“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甲公司破产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万,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甲公司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甲公司形成债权B,B就是法条中“ 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由于B是在甲公司破产后形成的,原则上,按照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乙公司不能主张抵销,但如果乙公司愿意用原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A来抵销不存在优先受偿的B,则因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5条的情形,而可以抵销。但是如果A债务中用于抵押的房产不是价值100万了,而是价值50万,也就是法条第二款中“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是50万,而用以抵销的债权A是100万,此时就是第二款中“ 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依然不能主张用A债权来抵销B。

5. 问题:请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清偿个别已经到期债务有效吗?可撤销吗?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7970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