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难点解疑

2021法考《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推迟选举和通过的情况是什么?

【答案】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 问题:各级人大会议由谁主持?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3. 问题: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和决定产生的有什么区别?

【答案】选举与决定任命的区别: 选举与决定任命都是由代表以投票形式实现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选举的职务更重要些;二是选举是可以由选举者提出候选人并且可有选择性投票决定被选人。决定则既不能由选举者提名候选人,也不能有选择性地投票,只是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员表示同意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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