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不诉不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不诉不理的案件,也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暴虐侵):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2.问题:刑诉中自诉人为什么不能请求检察院进行二审抗诉?
【答案】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公诉机关的介入,且通常这些案件都较轻微,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其申请抗诉的程序。
3.问题:自诉人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答案】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的,可以再起诉。另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4.问题:自诉人申请撤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答案】应当准许。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5.问题:刑诉中,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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