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法考《刑诉》知识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提出反诉、适用简易程序。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不可以提反诉。

2.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 提起自诉,可口头,可书面。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4. 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5. 自诉人有权放弃诉权。放弃对部分侵害人诉权的,最晚反悔时间点为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不能再对已经放弃的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6.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7.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8. 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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