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证明程序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法院可以监听公民通信密秘吗?
【答案】法院不得调取公民通信记录。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在赋予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并未限制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因《宪法》对公民通信记录的调查取证已经作出了很明确的限制规定,因此,宪法的该限制规定应自动适用于法院调查取证权力的行使,否则就是违宪而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问题:民事诉讼中为什么有新证据不能向原审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需要明确的是,再审事由当中的”新证据“,要求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需要题干中有这样的表达或者提示。否则,仅单纯的表述为”新证据“,也是无法作为再审事由的。
3.问题:对于延期举证的情况,如果是因为举证方故意延期举证的,但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采纳这个证据还用对举证人训诫,罚款么?
【答案】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所以这两条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对方无异议的,一般不需要进行训诫罚款,直接视为未逾期即可。
4.问题:请问反驳和反正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一个是口头的言语,一个是证据:反驳只是推翻对方的理论或观点,反证是有推翻对方举证的有力证据。
5.问题:抗诉案件中检察院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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