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疑案作无罪处理。
“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 不作重复评价。程序法上的从宽,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
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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