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票据法概述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怎么理解?
【答案】票据责任是独立的,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后,条件的实现与否与票据责任以及保证责任无关。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了,与附有的条件其实是两件事情。再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应用的是《票据法》,附有的条件若得不到满足,应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2. 问题:支票丢失后,去法院公示催告,在除权判决书生效前,捡拾到支票的人是否能去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去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后,法院会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知,捡拾支票的人此时无法要求银行承兑,只能向法院主张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
3. 问题:背书人在票据上写禁止转让、质押字样,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有什么意义?
【答案】【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禁止转让的,只是让背书人对于后手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4. 问题: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接受汇票的人把汇票出质给他的债权人做质押担保,问出质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取得质权?出质属于背书转让吗?
【答案】因为出票人已经在出票的时候记载不得转让,该不得转让既包括不得背书转让,也包括不得出质等等【因为出质实质上就是将票据至于流通领域,不能流通的票据没有出质的价值】,因此其背书出质无效。
5. 问题:票据法中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是什么意思?是拒绝付款吗?会影响票据效力吗?2间接持票人只要持票就可以申请付款吗?有没有拒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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