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死缓犯的,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2、对严重的死缓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4、假释对象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5、假释禁止适用的两种人: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假释实质条件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7、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方可假释。
8、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9、如果在考验期期满后发现漏罪,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审判。
10、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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