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第三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为什么第三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后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撤销之诉?
【答案】因为案外人既可以是原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是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再审与三撤具备竞合属性,只能二选一,节约诉讼资源。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适格的第三人是原诉讼案件中“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三和无独三,而我们提这里提到的案外人则包括上述第三人和与原诉讼根本无关的其他人。那么,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分情况讨论:(1)案外人是与原诉讼案件完全无关的其他人。即此案外人完全是因为躺q而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基于错误判决将无辜的案外人财产执行给原诉讼当事人,此时把这个案外人放入原诉讼中,可以发现,它并不属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事实上,他本来不需要也不应该参加原诉讼,原判决确实是法院判错,因此针对错误判决当然应当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也当然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说。(2)案外人是原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就很好理解,于是案外人和第三人重合,可以选择a.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b.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2. 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再审程序,是让来不及(不知道)申请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的特殊救济途径。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跟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一样的。如果要进行区分,不能从主体的角度考虑。目前,两者之间的区别或者提起的界点是在与有无提起过执行标的异议。也就是说,如果原审判决已经被申请执行,且案外人提过了执行异议却被驳回的,那么,只能申请案外人再审。但是,如果只是有了原审的终审判决,但是没有到执行阶段,未提起过执行异议,则案外人就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问题: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有独三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既不是为了原告也不是为了被告,其是为了自己。而无独三,其只是有利害关系,但是不直接介入诉讼之中。两者有很多区别(做题时候主要判断对于诉讼标的有没有独立请求权)(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2)参诉理由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 问题:怎么判断案外人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答案】可以通过诉讼的标的来判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5. 问题:如何区分诉讼中是追加必要共同被告还是将其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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