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具体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理法官和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4、审判及时原则。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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