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1、延期缴纳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的适用对象仅为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3)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由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来确定,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享有核定权和调整权。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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