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法考《民法》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享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③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 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只要先履行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方就可以要求其先履行的权利。仅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4.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③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先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5. 不安抗辩权是指只要后履行方难为履行的,先履行方就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仅先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6.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③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履行期;④他方有难为履行之风险。

7. 难为履行的表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破产)。

重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中最重要的是三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并且一定要区分好三大抗辩权。

考情: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常考知识点,近年来多与其他知识点融合起来进行出题,希望同学多做把握,尤其记住三大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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