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部门规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部门规章,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部门规章

暂时办法的制发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暂行规定的制发机关是国家机关。暂时办法是制度的一种,是指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一般是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1)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2)决定和公布:部门规章应当经部门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1. 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2. 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办法、规定,不得用条例命名。

3. 部门规章的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4. 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会议(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5. 部门规章公布载体为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6. 部门规章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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