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法考《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2)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3)除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无效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中拒绝追认时的法律问题:

(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恶意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4、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人承担;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民事权利: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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