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

法考《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注:后两种仅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

2.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5.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以满足适用范围和受损害的程度为前提条件(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的责任免除;损害是因受害人过失造成的,侵权人的责任减轻,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重点:侵权责任中需要重点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考情:侵权责任在考试中属于重点内容,在考试中经常会结合特殊侵权责任来考察,例如给一个特殊侵权的案情,问它的责任承担。这时候需要记住责任承担的几个易混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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