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20)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与信托公司戊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了质押。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题干
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答案
(1)戊公司应先就乙公司的质押物实现债权,再向丑主张就其抵押的房屋的价值实现债权或主张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材料
(2020)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乙公司将其40%股权转让给A、B,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将40%股权转回乙公司名下。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15%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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