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不一致。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中小型错误
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的保护法益(对象)。主要包括: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即认错“人”了,是一种主观错误。
2、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错误(客观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
3、因果关系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1)因果关系错误的类型
①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即死晚了
②结果的提前实现即死早了
(2)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原则上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一罪。即使在“事前的故意”中,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后一行为(事后不可罚)也是附属于前一行为的,因此,只能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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