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委托合同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李某为王某的债务担保。二人约定,事后李某将取得担保费3万元。对于该3万元取得是基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答案】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不能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人索取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本题中约定取得担保费的双方为李某和王某,即担保人与债务人,二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合同。同时,委托合同又可以是有偿的。故二人所签订的为有偿的委托担保合同。
2、问题: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二者区别是,(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这一点前文已经论述过。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结果则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某物,受托人前去购买时该物已售完的,不能说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说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财产利益,但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
3、问题: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案】其特征包括:(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4)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若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于不得已事由之下,也可以转委托。(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5)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的义务承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费用的方式有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委托人预付费用的,受托人不能以未取得预付费用为由,拒绝处理受托事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偿委托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只要受托人对其受托事务处理结果不存在可归责事由,就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受到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损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就应该对受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问题:委托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