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1.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注意: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双重反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有独三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新的诉讼的被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