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对不予立案的救济中,向上级公安申请复核之前,必须要先申请复议么? 此处的复议是行政复议么?
【答案】控告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的救济中,要先申请复核,再复议。此处的复议是行政复议,是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监督。
2.问题: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是不是只能复议,不能复核?
【答案】是的,1. 行政执法机关不服,只能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公安部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 控告人(被害人)不服的,才是先复议再复核。
3.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刑事被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了,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案】破题点要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救济出发。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1)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3)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被害人一方如果不服,不满足对不立案的救济方式来救济撤销案件。被害人一方对撤销案件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也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4.问题: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对检察院不起诉提申诉吗,可以对公安不立案提复议吗?
【答案】(1)可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此处控告人包括近亲属。
5.问题:公安机关撤案后的救济方法有几种? 有没有顺序限制?是控告人、举报人、 报案人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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