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规则的适用谁说了算)。
1、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一般而言,一国法体系中,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等均属于强行性规则。另外,在民法中,因为亲属关系涉及社会中的人伦秩序,物权关系乃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不应任由个人的意思加以变更,因此民法中关于身份和物权的规定多属强行法;民法总则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涉及人的主体性及行为自由,也属于强行规定。
①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a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b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2、任意性规则(当事人说了算):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更改其内容或者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当然,如果当事人未加以改变或排除适用时,该规则仍然应当适用。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在民法中,为贯彻落实私法自治的原则,契约法以及遗嘱法律部分,几乎全属于任意法的范畴。但有的公法法律部门中也有任意性规则,如刑法中的“ 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则。刑法规定公诉的犯罪规范都是强行性规则,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权利自行达成“私了”协议。
3、半强行性法律规则:指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性,另一部分具有任意性,从而使得强行法和任意法的对立相对化了。
重点: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需要重点掌握强行性规则都包括什么、强行性规则的主体是谁、任意性规则的主体、半强行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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