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拒绝辩护

法考《刑诉》知识点: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拒绝辩护,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拒绝辩护

1、委托辩护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委托辩护的人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同样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的类别

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盲、聋、哑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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