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张大胖系H市某公立大学教师,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机密情报,A省H市国家安全局遂决定以间谍罪对张大胖进行立案侦查,张大胖闻风而逃,跑至甲国躲藏。经A省检察院核准,移交法院审判。H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大胖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遂采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本案。
题干
本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A模式
错误,本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本案中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张大胖虽涉嫌间谍罪,且行为严重,但并未说明对张大胖有必要及时进行审判,并且该类案件适用缺席审判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不是A省检察院核准。因此,本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材料
殷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潜逃美国,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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