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危害结果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和结果犯有什么区别?
【答案】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性是在案件中实际存在的危险,而抽象危险性是行为认定为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q支、d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q支、d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q支、d药、爆炸物罪。
2. 问题:刑法中的从重处罚,加重情节,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呀?
【答案】(1)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如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2)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3)结果加重:是指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3. 问题:结果加重犯是法定性的、 那哪些罪可以定为结果加重犯?
【答案】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本条删除,实施绑架时致人死亡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过失犯罪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4. 问题:为什么说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因为某些犯罪并不具有犯罪对象(行为对象),比如某些危险犯,并不要求直接作用于某个具体的事物。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5. 问题:刑法上讲的“危害结果”不就是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吗?怎么还会有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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