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审判管辖

法考《刑诉》知识点:审判管辖,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审判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的案件;(4)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个原则就是就高不就低。6、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7、管辖冲突: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即由发生管辖争议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8、国内犯罪的法院管辖:(1)在内水海域犯罪的、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法院管辖;(2)国内火车犯罪的,①运途中被抓由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法院管辖;②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的,乘警地法院管辖;③在途经车站被抓,车站地法院管辖;(3)在驻外使馆犯罪的,单位地、户籍地法院管辖(4)罪犯犯罪发现漏罪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5)又犯新罪的服刑地法院管辖;(6)逃又犯罪的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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