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享有代位求偿权,承保私人投资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该机构有权取得担保的投资是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
2、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承保险别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解决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向该机构提交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该机构受理后,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是,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该机构所作的裁决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适用法律:意思自治优先——东道国的国内法或者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没有约定,则双方均同意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5、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裁决,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
重点:国际投资法中比较重要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考情:国际投资法中主要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注意,考试通常会在这些地方设置陷阱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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