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物权变动的原因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法》物权变动的原因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法》物权变动的原因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物权变动的原因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动产的质权和所有权是形式主义,即“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权”,请问这里的公示是指交付吗?

【答案】是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动产质权的成立时间 :质押合同生效+交付=质押权成立。

2、问题:请问民法当中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

【答案】全称为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指的是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举个例子,甲从乙手中购买花瓶(其实是丙的花瓶),只要花瓶交付到甲手中,甲就善意可以取得所有权,无需登记。但是如果该花瓶已经登记在先(所谓登记就是政府官方认定所有权归属),那么甲就不可以善意取得该所有权。

3、问题:异议登记需要条件吗?如果某人故意申请异议登记,导致房子15天内不能出售,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后果吗?

【答案】异议登记需要以更正登记为前提,另外,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问题: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也是通过交付转移吗?还是经登记发生所有权转移?

【答案】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交付转移,只不过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问题:什么是继受取得?请举例说明。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8006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