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
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对第三人转让应当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再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4、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
(1)法定期限内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可支持
(2)法定期内可买而不买,主张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不支持
(3)过期不能买,主张赔偿----可支持
5、股权继承时,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受限制。
7、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或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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